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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巍)因為被單位認定為發微博表達對單位的不滿,單位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與魯某解除了勞動合同。
  記者今天獲悉,海澱法院一審判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須支付給員工相應的賠償。
  魯某於2011年10月入職某科技公司做銷售,擔任市場專員。
  科技公司在庭審中稱,為了提升公司知名度,公司註冊了實名微博,由魯某擔任微博管理員。
  2013年,由於經營困難,公司對包括銷售在內的部分部門進行了人事調整。
  公司稱,魯某作為管理員在微博上發佈不實言論,表達對公司人事調整的不滿,給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2014年6月,公司根據管理制度,認為魯某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解除勞動合同。
  魯某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獲得仲裁委員會支持。
  科技公司隨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勞動者若違規 用人單位應舉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科技公司雖然出示了微博截屏作為證據,但並未舉證證明公司微博管理及發佈的相關制度,亦未舉證證明魯某系該公司微博管理人員以及污衊其公司的微博是魯某所發。
  所以法院對科技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
  因科技公司解除與魯某的勞動關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應根據魯某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官提示,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賠償金。
  但是,用人單位有義務向法院舉證證明公司的相關管理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的工作職責範圍,且勞動者確實存在違規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未能舉證予以證明,則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即屬於違法,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編輯:SN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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